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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东莞市众磊公益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办法

工作制度  277

东莞市众磊公益基金会

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众磊公益基金会投资行为(以下简称“基金会”),规避法律风险,合法、有效、合理使用资金,实现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东莞市众磊公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基金会的投资原则、可投资范围、不得投资范围、投资决策与实施程序、各级相关职责、重大投资标准、投资风险管控、违规投资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二章 投资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基金会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投资活动。

第四条 基金会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基本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五条 基金会的投资必须注重风险,综合考虑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和规避风险,保证本金的安全。

第六条 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财产是非限定性资产和投资期间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七条 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持资金的流动性,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第三章 可投资范围

 

第八条 基金会可以进行的投资行为包括:

(一) 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投资管理公司进行投资理财。

第九条 基金会如进行委托投资理财,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四章 不得投资范围

 

第十条 基金会不得开展下列投资行为:

(一) 直接买卖股票;

(二) 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 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 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 不符合国家政策以及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投资;

(六)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

(七) 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 投资决策与实施程序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授权财务组负责投资具体实施,监事(会)根据章程实行监督。

第十二条 财务组根据确定的投资方案申请资金,经秘书长、理事长审批同意后,由财务组执行资金调拨。

第十三条 属于重大投资事项的,财务组作出初步投资意向后,提交基金会理事会作出决策后再实施。

 

第六章 各级相关职责

 

第十四条 理事会为基金会投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职责如下:

(一) 负责投资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

(二) 负责总投资策略的制定和修改;

(三) 确定负责投资的财务人员聘任、辞退等;

(四) 对重大投资方案进行决策。

第十五条 财务组对理事会负责,财务组职责如下

(一) 根据理事会总投资策略,拟定具体的投资方案,进行效益以及风险评估,经充分讨论后确定,并将会议纪要存档。

(二)每笔投资从讨论到实施的流程、手续应完备,合规、合法。

(三)跟进进行中的投资项目,定期监测风险和损益情况,因应实际情况调整投资方案;

(四)每半年向秘书处通报投资情况,每年向理事会提交投资报告,内容包括报告期内的投资组合、金额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下一步投资计划等;

(五)配合秘书处制定基金会年度报告和对外公告。

(六)负责投资工作的人员不能胜任或无力兼顾的,可以向理事长提出辞职。

第十六条 基金会监事(会),应根据其职责对投资理财行为的全程进行监督。监事会如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基金会理事会提出纠正意见,对于重大问题应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秘书处负责投资活动所有材料的存档,投资专项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七章 重大投资标准

 

第十八条 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是指:

(一) 可直接购买的银行、信托、证券、基金、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风险评级为高风险的单个产品或单笔交易金额超过50万人民币的;高风险投资累计总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组合方案;

 (二)委托第三方投资管理公司进行投资理财。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属于重大投资的,财务组应对投资方案进行风险评估(利益相关方应回避),并向理事会提出初步意见,经理事会同意方可执行。理事会决议同意投资的,授权财务组实施相关投资。

 

 

 

第八章 投资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财务组应指派专人跟踪投资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理事会和监事会,以便理事会尽快作出决定,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二十一条 建立投资止损机制。为确保慈善资金在安全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基金会实行总投资不出现亏损的总投资策略,财务组在此总策略指导下,应对每个高风险投资项目预先设定止损线,当接近止损线时,财务组应严密跟进、商讨对策,当亏损达到预定数额时,应及时止损出局,以避免形成更大的亏损,将总投资控制在止损线内。

第二十二条  投资行为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投资活动终止:

(一) 投资项目期限届满的;

(二) 总投资、单个投资项目亏损达到预定止损线的;

(三) 投资项目可能会影响基金会宗旨和声誉的;

(四) 委托第三方投资公司主体资格灭失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 理事会认为应当终止的;

(六) 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发生的。

第二十三条 因基金会总投资策略为不出现亏损,故暂时不设立风险准备金。

 

第九章 违规投资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投资行为实体和程序上都合法合规的,基金会理事、财务组成员等尽到了忠实、勤勉、谨慎义务,由于市场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投资亏损的,并且尽到了止损义务的,相关人员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法违规决策致使基金会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人员可免除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第一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核通过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理事会有最终的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