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众磊公益基金会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基金会各项管理工作,加强对基金会活动的监管,依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影响社会稳定团结,不能损害社会利益。
第三条 基金会报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重大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
(二)每年工作报告及审计报告、专项信息审计报告;
(三)章程的修订;
(四)理事、监事的变动;
(五)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 秘书处报理事会重大事项包括:
(一)有关执法机关依法处罚等情况;
(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基金会进行检查的情况和结论;
(三)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发现及结论;
(四)发生重大舆情、纠纷、冲突等突发事件;
(五)其他秘书长判断需向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大事项报告流程:
(一)上述第三条中的重大事项,根据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报告。受理机关认为活动事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二)上述第四条中向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由秘书长先向理事长报告后再向理事会报告。理事会认为活动事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三)基金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本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报告工作。
第六条 基金会举办、参与重大外事活动,中国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活动、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非政府组织参加的活动,还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要求报登记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批准。
第七条 重大事项报告要求:
(一)实行逐级报告制度。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二)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报告,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补报。
第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经第一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核通过并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理事会有最终的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