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众磊公益基金会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东莞市众磊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档案管理,促进档案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第1号令),参照《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0〕101号)等规定和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档案工作坚持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档案的统一管理,各相关部门负责各自业务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并支持、配合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应指定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接收档案资料,并做好档案资料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具体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
第四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主动跟踪各类档案的生成过程,主动向有关方面和人员索要相应资料。
第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保证档案的真实、完整,及时主动收集、整理、认定。并按照具体工作需要,准确、及时地提供档案服务。第六条 归档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凡是反映本基金会工作活动、具有参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文件资料,均应及时归档。具体可参照如下:
(一)综合管理档案
1、上级主管部门及其他单位相关往来文件;
2、基金会制定的各种文件、办公会记录及通知;
3、基金会名义出具的请示、报告、函复等文件;
4、专职、兼职人员的人事简历及相关资料;
5、基金会的各种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请示、批复、会议纪要、统计报表等;
6、重要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的通知、决议、会议纪要等;
7、基金会反映主要职能活动的报告、总结;
8、基金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9、基金会的大事记及反映本公司重要活动的剪报、照片、录音、录像等等。
(二)项目管理档案
1、项目建议书、项目概要、在申请时提供的辅证材料;
2、项目协议;
3、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阶段的报告;
4、项目管理过程记录,包含各阶段的检查表;
5、项目实施过程交流材料;
6、项目评估的评定意见;
7、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文字资料如会议速记等;
8、项目工作资料,如:患儿救助资料、合作医院资料、项目管理资料;
9、相关印刷品;
10、其他根据项目档案资料的实际情况按照存档原则进行管理。
(三)财务管理档案
1、基金会日常支出财务报销凭证、账目、审批手续及报表;
2、捐赠收据等入账单据;
3、预算计划、审计报告、统计报表等重要财务文档;
4、其他与财务相关的资料等等。
(四)募捐管理档案
1、捐赠协议;
2、捐赠人信息等;
3、捐赠票据等等;
4、募捐方案等等。
(五)宣传管理档案
1、基金会各类物品制作及印刷品;
2、媒体报道部门原件剪报;
3、照片、影片、录音、录像、视频等;
4、阶段性汇总归档材料;
5、资助项目的传播素材;
6、其他宣传资料等等。
(六)党建工作档案
1、成立党支部批复材料;
2、党建制度等;
3、党委通知文件;
4、党员基本资料等;
5、参与、组织党建学习/会议/活动材料;
6、年度党建计划或党建工作总结、汇报;
7、其他与党建工作相关的资料。
第七条 凡属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应按规定收集齐全,认真整理,按时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各项业务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归档率、完整率应达到100%,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八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文件材料。有关人员要严格把关,不得将不合规范的文件材料归档。
第九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齐全完整,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一般以一份文件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一件,传真件应当复印并与原件为一件,请示与批复各为一件,一次上报的多份表格,每份表格可为一件。
第十条 归档文件应按照自然形成、保持历史联系的原则依序排列,印件在前、定稿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并符合长期保管的质量要求。
第十一条 建立电子档案,有电子版的归档文件,一律与纸质文件同步存档,并做好电子档案的备份存储工作。
第十二条 归档文件资料必须按规定时间归档,严格归档手续。归档时应拟制移交清单一式二份,交接双方据此查验清点档案,签名交接。
第十三条 档案保管应配置安全防范设施,加强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虫等工作,保证档案的完好与安全。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秘书长和理事长批准,由基金会档案管理人员陪同并办理登记手续,可以提供查阅、摘抄、复印。查阅档案时,严禁在档案上做涂改、圈划、抽换、批注、污损和褶皱。发现上述情况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五条 档案移交、销毁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如本制度制定的依据发生变更的,自其变更生效之日起,本制度的相关条款相应地予以变更。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第一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核通过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理事会有最终的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