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众磊公益基金会
会议召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东莞市众磊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会议管理,保证和促进基金会业务的顺利开展,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东莞市众磊公益基金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会议分类
第二条 理事会会议,指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成员召开的会议。
第三条 专题会议,指理事长或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并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会议议题、会议时间和参会人员由理事长或秘书长确定,如重大项目的评审、鉴定会议。
第四条 日常办公例会,分3种,①指由秘书处定期召集并主持召开的工作会议;②指2个及2个以上部门间组织的联席会议;③指各部门组织本部门人员召开的会议。
第三章 理事会会议
第五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基金会全体理事参加,监事列席会议。
第六条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七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前,秘书处要做好提供会议讨论内容的材料准备工作,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征求理事的意见。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决定以下事项:
(1)制定、修改章程;
(2)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执行秘书长,讨论通过新理事;
(3)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审定;
(4)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5)内部管理制度审定;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7)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工作报告每年进行一次;
(9)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10)理事会对理事长、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审批权限的授权;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1)章程的修改;
(2)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执行秘书长;
(3)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4)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由理事长审核签字后作为档案由相关业务部门保管。
第四章 专题会议
第十三条 专题会议由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相关业务部门和有关负责人参加。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四条 会议的组织、记录、纪要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会议纪要由理事长或秘书长审核签字后作为档案由相关业务部门保管。
第十六条 会议形成决定的应按照审批流程呈报审批。
第十七条 专题研究、协调和解决有关部门在工作中涉及面较大的某个重要问题。专题会议决定以下事项:
(1)审议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2)审议重大资助项目;
(3)研究贯彻落实理事会重大决定事项的具体工作方案;
(4)研究决定基金会其他临时性重大问题。
第五章 日常办公例会
第十八条 日常办公例会根据各部门工作需要进行,可随时召开。
第十九条 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的办公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条 相关业务部门负责通知、记录及编写通报。
第二十一条 会议形成决定的应按照审批流程呈报审批。
第二十二条 日常办公例会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内容:
(1)前一阶段工作情况总结,研究、部署下阶段工作;
(2)通报现有公益资助项目、其他事项进展情况;
(3)通报即将开展的公益项目活动及重要事项;
(4)协调和解决相关问题。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第一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核通过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理事会有最终的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