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众磊公益基金会
绩效管理和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莞市众磊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专职人员绩效考核管理以及奖惩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确保专职人员、基金会工作目标的实现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绩效考核以岗位职责为基础,以实际工作业绩为依据,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对专职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的全面、客观的评价。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秘书处全体专职人员。
第二章 绩效考核的基本准则
第四条 绩效考核办法需得到专职人员的普遍理解和认同,坚持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绩效考核以工作业绩考核为导向,把绩效考核作为提高基金会各部门和个人工作业绩的工具。
第六条 上级按照管理权限和管理职责对下属作出正确的考核与评价,将绩效考核工作贯穿于日常管理工作中。
第七条 考核者与被考核者之间应该进行有效沟通,确保绩效考核制度取得预期效果。
第八条 考核结束后,需进行考核面谈,肯定业绩,指出不足,为专职人员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的不断提高指明方向。
第三章 绩效考核的类别、对象、时间
第九条 绩效考核按照月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条 秘书处其他专职人员的考核人为秘书长,秘书长的考核人为基金会两位发起人。
第四章 绩效考核方法
第十一条 考核流程
(一)秘书长
1.月度绩效考核时间为次月5日前。
2.秘书长每月5日前确定当月主要考核任务。
3.考核任务包括但不仅限于由以下部分组成:工作业绩方面,秘书长自评,发起人测评等。绩效考核结果反馈给被考核人。
(二)秘书处其他专职人员
1.员工每月5日前确定当月主要考核任务。
2.考核任务包括但不仅限于由以下部分组成:工作业绩方面,秘书长和理事长测评、被考核人自评组成。
3.绩效考核结果反馈给专职人员本人。
第十二条 考核内容
(一)工作业绩,包括但不限于列入工作职责各项任务的执行结果,跨部门合作中的态度和表现,以及在沟通协作方面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所建立的制度机制。
(二)工作素养,包括但不限于指职业素养、专业能力、个人学习能力、工作态度等。
(三)奖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新思路 、新方法 、新技术等在工作中所取得的创新性成果,以及新的项目设计和制度设计被采纳,并为机构发展做出的贡献;遭到利益相关方投诉或者工作成果呈现失误,或给基金会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的。
第十三条 绩效考核等级及标准
(一)绩效考核总分 100 分, 上不封底 、下不保底,划分为四个等级:
表一 :考核结果等级
等级 |
优秀 |
良好 |
称职 |
不称职 |
总分 |
95 以上 |
85 -94 |
60-84 |
59分以下 |
绩效系数X |
得分/100,最高为1.2 |
1 |
X% |
0 |
(三)绩效考核评分标准:
表二:考核标准
等级 |
工作业绩 |
工作能力 |
工作态度 |
奖惩 |
优秀 |
各项考核内容超过良好等级标准,或前三项有重大突破和进展。 |
|||
良好 |
基本完成,效率高,质量好,成效明显 |
工作扎实,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好,能满足各层面的需求; 很强的公益理念和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 在工作和个人学习发展方面有新进展; |
服从大局, 积极支持、配合; 具有较高的执行能力和管理的综合能力; 能对基金会事业发展提出建议和意见,对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改进工作有积极作用;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数量多,成效明显; |
工作成果对基金会发展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
称职 |
各项评估内容虽未达到良好标准,但达到基本工作标准 |
|||
不称职 |
各项评估内容低于基本工作标准。 |
第五章 绩效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将运用于以下方面:月/年终绩效工资的确认;年度调薪;人员育留及升迁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年终绩效工资是月度考核平均分数来决定。
第十六条 个人绩效考核的申诉与监督
( 一) 绩效考核评价结束后,秘书长有向被考核者通知和说明的义务,被考核者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
( 二) 被考核者如对考核结果存有异议,应首先通过沟通方式解决。在解决不了时,专职人员有权利向理事会提出申诉,申诉时需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 三) 理事会在一周内,会同申诉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进行复议,对专职人员的申诉作出答复 。理事会的复议决定之成绩即为最后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 绩效改进与反馈:秘书长与专职人员共同针对考核中的不足分析 原因,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计划。秘书长有责任为专职人员实施绩效改进计划 提供帮助, 并予以跟踪检查改进效果。
第六章 工作人员奖惩措施
第十八条 基金会对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奖励实行精神鼓励为主、经济奖励为辅的原则。
第十九条 奖惩实施除有特殊功过者应及时进行奖惩外,一般应在年终考核基础上进行。
第二十条 对下列表现之一的专职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 一) 遵守纪律,执行基金会规章制度, 工作主动,团结协作,表现突出;
( 二) 忠于职守,积极负责,较好完成工作任务;
( 三) 维护基金会利益,基金会赢得荣誉。
第二十一条 奖励程序如下:
( 一) 秘书长推荐;
( 二) 本人自荐;
( 三) 经秘书长讨论报理事长批准。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 、辞退等处分:
( 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各项规定;
( 二) 思想偏激、行为偏执,对社会安定 、单位稳定 、同事团结;
( 三) 违反工作规程 、不遵守劳动纪律等规定;
(四) 工作能力不适应岗位要求。
(五) 有下列行为的专职人员给予辞退处分:
1、受聘时虚报资料,使本基金会误信而遭受损害的;偷窃同事或公有财物、蓄意损坏他人或本会财物的;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情节严重的;对同事实 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行为 、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 、流氓 、斗殴,尚未达到 刑事处罚的。
2、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基金会资材,损公肥私,向合作方索取介绍费 (回扣) 的;工作不尽责、损坏办公设备设施等,造成本会经济损失的;经常违 反基金会规章制度、无正当理由每月累计旷工五日的。
3、故意泄漏本会合作协议约定须保密事项,致使基金会蒙受损害的;有意 无意损害基金会声誉或影响的;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利职权对专职人员打击报复或包庇专职人员违法乱纪行为,滥用职权的;屡教不改 ,本会无法再度信任的。
第二十三条 专职人员有以上所下列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处罚程序如下:
( 一) 基金会接到报告、检举、揭发有损害本基金会利益的违法违规的事情,应立即报秘书长批准后进行调查;
( 二) 经调查属实,秘书长研究处理意见后呈报理事会审批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第一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核通过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理事会有最终的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