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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东莞市众磊公益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试行管理办法

工作制度  369

莞市众磊公益公益基金会

专项基金试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鼓励社会捐赠的需要,规范东莞市众磊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东莞市众磊公益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莞市众磊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是基金会利用个人或者组织的定向捐赠、基金会自有资金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某一项事业的基金。

第三条 专项基金是基金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基金会承担。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设立专项基金的初始基金企业不低于10万元,个人或团队不低于3万元

第五条 设立专项基金由发起人提交申请、公益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基金会秘书处审批,后经理事会批准设立。

第六条 项基金获得批准后,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基金会据此做出设立专项基金的决定,并在官方平台予以公告。

第七条 专项基金的名称可以根据捐款人的慈善意愿、专项基金设立的目的,由发起人提出。原则上不设立名称或内容重复的专项基金。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为配合专项基金的专项管理,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专项基金管委会需接受基金会统一管理,是专项基金的管理机构。管委会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常设机构,无权对外以专项基金和基金会名义签订合同及其他任何相关文件,不得举债和担保。

第九条 管委会的组成人员由基金会和捐赠人协商产生,报基金会秘书处批准,负责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章 管委会成员人数应该约定为单数,不超过七人。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基金主要捐赠人(或发起人)与基金会具体商定管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若干人。管委会所有成员由捐赠人和基金会共同委派,相关人员信息须在基金会备案并网上公示。管委会各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决议须经 2/3 多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 捐赠人派出从事专项基金相关工作的人员均为基金会的志愿者,接受基金会主管部门的管理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注册备案手续。

 

第五章  管委会职责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的职责是:

(一)负责拟定专项基金年度预算和资助计划;

(二)审议并批准项基金相关研究项目的立题和研究方向的确定;

(三)审议并批准专项基金支持的研究项目阶段性工作报告;

(四)决定召集定期的或临时的委员会会议。

(五)其它需要专项基金管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  主任委员主持项基金管委会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主任委员空缺或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副主任委员代理主任委员的职权。专项基金管委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委员委托专项基金管委会秘书负责。

 

 

第六章  专项基金的使用

 

第十 基金会在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专项科目,按照协议约定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专项基金的使用遵守国家及本会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第十 专项基金使用须在基金会及专项基金的业务范围及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范围内。专项基金支出需按照项目部对于项目执行的要求进行。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财务在办理项目费用报销时,原始单据必须为税务局核发的统一发票、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特殊行业专用收款收据等合法凭据。如有与货币资金收付相关的合同、协议等证明资料,应附在会计凭证之后。

 

 

第七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 基金会的秘书处和财务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权对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用于协议约定的公益项目,有权责令专项基金进行整改。

第二 专项基金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捐赠人有权力对基金支出情况进行查询,基金财务部须给予如实答复。

第二十条 公益项目执行人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及协议约定实施公益项目,维护基金会的公益形象。

第二十 捐赠人因违反协议约定或其他行为而导致基金会遭受经济或名誉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会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力。

 

 

第八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

 

第二十  完成协议约定内容,专项基金终止。基金会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捐赠人办理撤销手续。

第二十  有如下情形的,专项基金应当终止:

1、出现违背基金会章程或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2、一年以上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3、经管委会确认解除专项基金的;

4、违反基金会相关法规且不服从管理的;

5、违反协议约定,在社会上给基金会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坏基金会名誉的。

第二十  专项基金终止后,由财务部冻结基金的剩余资金和物资。基金会会同审计机构成立专门的清算小组对该专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结果通报捐赠人,剩余资金和物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同时在官方平台上发布公告。

第二十  遇特殊情况专项基金及项下公益项目需要中止时,由专项基金向基金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批准。

第二十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