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众磊公益基金会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莞市众磊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人事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员工的人事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都应依据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基金会的全日制员工(包括在试用期内的员工),以及尚未正式毕业但可以参加专职工作的处于实习期内的实习生。
第二章 聘用
第四条 基金会员工的甄选,以学识、能力、品德及适合工作所需要条件为准。实行公开招聘 、平等竞争、双向选择 、择优汰劣的用人机制 。
第五条 基金会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由秘书处统筹计划。
第六条 招聘程序
(1)招聘部门确定岗位及需求,秘书长、理事长签批后方可进入招聘环节;
(2)发布招聘信息;
(3)筛选应聘资料,审查相关证件;
(4)组织人员面试、复试等;
(5)发送录用通知书;
第七条 经确认后录用符合条件者,入职时应向基金会提交以下证件资料:
R录用通知书;
R身份证原件(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R原单位离职证明原件 (应届生除外) ;
R学历、职称、资格证书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R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验原件)及复印件;
R三甲医院体检报告一份(体检内容需包含血脂和尿酸);
R银行卡复印件一张(注明开户行)
R小一寸近照一张
如有虚假情况,由入职员工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同时基金会有权解聘劳动关系并追究因此产生的后果。
第八条 秘书长由理事选举产生,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和财务负责人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聘任;其他人员由基金会秘书长聘任。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九条 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订立。新招聘员工入职手续办理完毕后,与基金会建立劳动关系。入职三十天内签订完毕,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2)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期满后,根据基金会发展需求、员工综合工作表现等,提前30天沟通,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
(1)基金会所有员工劳动合同期。按合同约定进入试用期,聘用合同期限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聘用合同期限一年(不含)至三年(含)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聘用合同期限三年(不含)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经观察和考核试用期的工作表现以确认是否可以通过转正。如试用期的工作表现未能达到转正要求,基金会有权进行调岗调薪或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或延长试用期,试用期总计不会超过 6 个月,如延长试用期后仍未符合录用条件的,基金会可解除劳动关系。
(2)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聘⽤合同, 可以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除双方协商一致的同意续订、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①受聘者在基金会连续⼯做满⼗年的;
②基金会初次实⾏劳动合同制度时,受聘者在本基金会连续⼯做满⼗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年的;
③连续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受聘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九条和第四⼗条第⼀项、第⼆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解除
(1)基金会与员工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员工应当提前三日填写书面申请,正式员工应当提前三十日填写书面申请。办理完交接工作后,经秘书长签批后方可离岗。
(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①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基金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①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员工不能胜任安排的岗位工作或者不能按照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员工伪造、虚报学历、学位,技术技能、职称证书,杜撰工作经历、资历,经查证属实的;员工隐瞒疾病,身体健康状况不能从事本岗工作;员工有不良嗜好或者不良习气,影响基金会形象的;员工品行不端正,职业道德不规范的;员工屡次违反基金会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其他相关情况。
②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基金会规章制度的;
③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④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后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2)劳动者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合同签约公司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或经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3)基金会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员工。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基金会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
第四章 离(停)职
第十四条 基金会员工因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基金会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五条 员工自请辞职者,应于请辞日三十日前递交辞职报告并经核准,在未获批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
第十六条 员工离职均应办理交接手续,经秘书长、理事长签准同意后才能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七条 离职人员应按照基金会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离职各项手续,及时办理工作资产、办公用品、基金会相关资料等退还手续。
第十八条 员工离职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至财务部结算离职工资,离职手续不清的员工不予结算其离职工资。
第五章 工作时间及考勤管理
第十九条 基金会实行大小周工作制,具体工作时间为 9:00-18:00 (其中 12:00—14:00 为午休时间) 。
第二十条 出勤:要求每位员工严格遵守考勤管理,对于迟到、早退行为,基金会可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员工均要求准时上班。如需请(休)假,员工须提前申请。
第二十一条 出差、请(休)假、外出如因事离开工作岗位需提前报备,需填写请(休)单、出差单、外出单。其中,1 天以下的请(休)假需提前 1 天申请, 1-2 天的请(休)假需提前 3 天申请,休假超过3天的请(休)假,需提前 1 周申请。请(休)假者须将经办事项暂交其他专职人员代理的,请在请假单内注明。若因特殊情况需事后补交相关单据,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加班。为顾及员工的身体健康,基金会不鼓励员工加班,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加班,须提交加班申请,经审批后方可加班。原则上加班时间优先调休,并在3个月内完成调休。
第二十三条 因公外勤。工作时间内以完成工作任务为主,时间自行调配。若外勤时间占用休息日,原则上优先调休,并在3个月内完成调休。
第二十四条 考勤人员负责记录所有工作人员考勤情况,每月5日前完成考勤汇总,经秘书长签名后交财务人员制作当月工资表。
第二十五条 审批权限。1-3(含)天的请(休)假、外出、出差、加班、外勤由秘书长审批,3天以上的由理事长审批;副秘书长由秘书长审批,秘书长由理事长审批。因特殊情况无法填写书面申请单的,需事后补交。
第六章 人员福利
第二十六条 按现行劳动法法规为试用期正式员工提供以下五险一金及意外险:
(1)社会保险:专职人员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后,基金会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专职人员提供养老、工伤 、医疗 、失业、计划生育社会保险。
(2)住房公积金:专职人员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后,基金会将按《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专职人员购买住房公积金。
(3)综合意外保险:专职人员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后,基金会为专职人员额外购买综合意外保险。
第二十七条 年度体检:为保障专职人员的健康状况,基金会每年为转正后专职人员提供一次免费身体检查。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专职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参加与工作相关的培训,具体参照《东莞市众磊公益基金会专职人员培训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年终奖:为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年底按月度绩效考核平均结果,发放年终奖工资。
第三十条 法定假期 、年假
(1)法定假期。专职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如元旦、春节、清明节 、劳动节 、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假期。
(2)年假。根据国家规定,连续工龄20年以上者,每年带薪休假15天;连续工龄10年至20年者带薪休假10天;连续工龄5年至10年者带薪休假7天;连续工作已满1年至5年者带薪休假5天;工龄1年之内没有休假。年假原则上不跨年度使用,逾期视作自动放弃。年假的安排应以不影响工作的正常进行为原则 。
第三十一条 婚假、产假及哺乳假。
(1)婚假。专职人员入职基金会到法定年龄结婚,可享受婚假 3 天,需要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备案。
(2)产假。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员工,生育可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剖宫产增加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30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产假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 。此外,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 女方享受 80 天的 奖励假, 男方享受 15 天的陪产假。
(3)哺乳假。对哺乳未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 1 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 1 小时哺乳时间 以上假期 包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二条 丧假。专职人员配偶 、父母(养父母) 、子女、直系兄弟姐妹死亡,市内可给予丧假 3天,本省外地可给予丧假 5 天 ,外省可给予丧假 7 天 。祖父母 、外祖父母、 岳父母、公婆死亡,市内可给予丧假 2 天,本省外地可给予丧假 4 天 ,外省可给予丧假 6 天 。以上假期包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三条 病假。专职人员生病,可请病假。请病假需出示镇级或以上的正规医院证明,否则将视作无故旷工处理。如遇突发疾病,专职人员或专职人员的家人应于患病当天早上正常上班时间通知基金会。
第七章 培训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培训是人力资源开发的主要方式,是提高员工素质、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培训既是每个员工的权利,也是每个员工的义务,培训的目的是员工与基金会共同发展。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将培训管理列为人才培养的重要工作内容,不定期组织培训工作,稳步提升员工专业能力,提升组织学习氛围。在不影响正常工作情况下,员工为提高自身素质,可自行参加培训、进修,费用自理。因工作需要,由基金会派出参加培训、进修的员工,其培训费用由基金会报销。具体详见《东莞市众磊公益基金会专职人员培训管理制度(试行) 》。
第三十六条 凡经基金会派遣参加会议、考察、培训、进修的员工,学习结束后需向基金会提交书面汇报,汇报材料须载明下列事项:参加会议的情况、考察、培训的基本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员工参与市民政局及相关业务单位或部门组织的统一培训。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秘书处设立培训记录簿,对员工参加学习培训情况进行汇总记录。
第三十九条 员工如节假日参加基金会指定的培训学习,可获得补休。
第八章 薪酬、奖惩管理
第四十条 基金会员工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薪酬根据员工的职务、职称、学历、工作能力等综合制定。员工薪酬由秘书长确定,秘书长由理事长确定。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从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奖惩等方面综合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管理。考核结果将作为月绩效工资、年度调薪、年终奖、人员育留及升迁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成员如有盗窃基金会财务、挪用公款 、故意毁损公物、泄露基金会机密、盗用基金会印鉴及其他有损基金会名誉,导致基金会损失的行为,基金会有权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三条 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年底按岗位和贡献的大小,每年年终对专职人员进行一次考评,对认真、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者,按标准发放年终奖励工资。对特别突出、贡献较大者,经基金会领导批准,可以增涨工资档次或者增加奖励工资数额。对没有按时完成任务,并造成一定损失或者影响者,经理事会研究,扣除一定比例奖励工资或降低工资档次。
第四十四条 无故迟到半天,扣除1天的津贴工资;每旷工1天,扣除双倍当日工资;连续旷工3天扣当月岗位工资的50%,当月津贴工资停发;三个月内累计旷工5天,只发实际工作日的基础工资。
第四十五条 具体绩效考核及奖相关薪酬制度见《东莞市众磊公益基金会绩效管理和奖惩制度》。
第九章 员工工作纪律
第四十六条 专职人员所有工作必须依照基金会的工作流程及各项制度执行,外出访查需依据调查复查制度进行, 不得违反。
第四十七条 专职人员必须依时上下班, 坚守工作岗位, 尽力完成所负责的工作,按要求及时汇报工作 进度 。外勤工作时每天与联络人员联络汇报。
第四十八条 专职人员外勤工作时,所需费用严格按照专职人员差旅费报销标准及流程执行。 并以安全为上,一切有危及安全的活动及方式均不能进行 。专职人员在活动期间严禁与人发生冲突,如发生的任何纠纷均自行负责。
第四十九条 专职人员访查结束后,需及时及如实提交调查复查报告,不得拖延,不得谎报和瞒报。
第五十条 没有经理事会或秘书长授权,专职人员不得利用基金会进行任何商业活动,不得代表基金会接受媒体和官方及其他不属于基金会范围的邀请 、采访;不得利用基金会名义组织任何活动。
第五十一条 专职人员不得泄露其在从事基金会工作过程中取得的任何资料,包括其他志愿者的个人资料,及资助个案相关资料和其他资料;并不得擅自利用在基金会工作中取得的任何资料用于 非基金会的工作。
第五十二条 专职人员不得参加任何违背基金会原则和理念、可能会对基金会造成危害的活动; 不 参与任何可能对基金会造成危害的组织,更不得以基金会名义进行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十三条 原则上专职人员不能同时在其他企业或组织做固定的有偿工作,如需兼职其他企业、 或组织的工作, 即使是义务的,也必须报经基金会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五十四条 专职人员不能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接受任何给予基金会或受助人的金钱及物质上的资助。
第五十五条 专职人员不得将具有基金会专职人员权限的相关账号提供给他人使用,或与他人共享。
第五十六条 专职人员在合同实施期内及离职后,需对其在参与工作取得的资料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五十七条 以上规定与国家相关规定相冲时,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经第一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核通过并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自6发布之日起实施,理事会有最终的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