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众磊公益基金会
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众磊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专业、高效,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项目伙伴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东莞市众磊公益基金会章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内外相关机构的项目管理办法和经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使用基金会的项目资金,实施符合基金会理念和使命范围的公益项目及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资金、项目评估等项目信息的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通过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相关平台进行项目信息公开,为项目相关方和社会公众提供平台,以行使其知情权。
第二章 项目立项、审批
第五条 根据《东莞市众磊公益基金会章程》,基金会项目的立项原则主要有:
(一)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充分尊重包括项目伙伴和捐赠方在内主要相关方需求和意愿;
(三)项目的社会价值明确,项目目标要针对目标受益人的成长和发展;
(四)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可持续性、可复制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 立项程序
(一) 限定性捐赠项目(资助型)。指捐赠方明确捐赠资金的用途,但不选择基金会已有项目的。
1、根据捐赠方意愿,基金会秘书处项目部协助捐赠方,对受益方或执行方论证、策划捐赠项目。由受益方或执行方编制项目计划书,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论证、项目背景、项目目标、可行性分析(包括是否符合本会宗旨)、实施计划(实施目标、内容、进度及预算)、评估方法、项目总结等,报基金会秘书处项目部。项目部申请立项,经秘书长、理事长审核完成立项工作。
2、基金会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书》,捐赠资金到位后并向捐赠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设立捐赠项目以管理项目资金。同时基金会负责监督项目执行方按照捐赠协议约定推进项目执行,并不定时向捐赠方反馈项目进展。
3、基金会项目负责人指导受益方(或执行方)起草《捐赠协议书》,经基金会项目部审议,报基金会秘书长、理事长审核盖章确定合作。
(二)限定性捐赠项目(执行型)。指捐赠方明确捐赠资金用途并用于基金会现有项目的。
1、由基金会项目部策划公益项目,编制项目计划书,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论证、项目介绍、项目背景、项目目的、实施计划、项目的可持续性、可推广性和创新性、项目预算、评估方法、风险评估等。同时项目部申请立项,经秘书长、理事长审核完成立项工作。
2、基金会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书》。捐赠资金到位后并向捐赠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3、基金会负责项目执行,按照捐赠协议约定推进项目执行,并不定时向捐赠方反馈项目进展。
(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指捐赠方未明确捐赠资金的用途及使用方式,由基金会负责统筹规划使用的项目。
1、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财产应用于支持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
2、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推进执行。由项目部申请立项,经秘书长、理事长审核完成立项工作。超过50万元及的捐赠需报理事会同意后方可立项。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设立项目部,行使项目管理职能。须严格遵循“务实、严谨、高效、专业”的项目执行总体标准。
第八条 基金会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由基金会项目部确定。项目负责人对所执行的项目负全责,确保项目的有序和有效运作。其主要职责有:在履行项目实施合同条款及相关项目运作制度的基础上,负责项目的筹备、组织、实施、汇报等工作;配合基金会项目组对项目进行回访和验收,及时向基金会反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其效果。
第九条 基金会秘书处制定年度计划及预算,提交基金会理事会批准。项目年度计划作为年度内项目执行的基础,但不会因此而限制项目的实施和发展。若在年度内出现新的项目机会,或关键客观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在充分论证后,可适当对年度计划作调整,并由秘书处通报理事会。
第十条 基金会选定公益项目执行方、受益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与项目有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项目受益方(或 执行方)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金或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解除资助协议、撤销资助并追回资助款项。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项目受益方(或执行方)因故需要变更项目用途或实施方案时,应当征得捐赠方同意,且须向基金会备案,新的项目用途仍需用于公益事业。受益方(或执行方)因故不能执行项目时,需将已拨付的捐赠经费退回至基金会,待基金会与捐赠方协商确定新的受益方(或执行方)和执行方案后再行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参与人员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项目研究内容;不得泄露评议及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公示的评审结果。
第十四条 基金会对项目全过程实施监督,并接受国家审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志愿者、捐赠人、基金会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合作协议及批准的项目立项报告、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编制年度项目经费预算,经本会秘书处审核后,由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基金会依据项目实施合同付款条件、经费预算、项目进度、回访验收结果,向项目实施单位或个人拨付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单位或个人向基金会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或个人按预算对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每笔开支必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能报销,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理、规范、高效使用。
第十八条 对于非基金会自行组织实施的项目,申请拨款前,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实施单位须提交项目阶段性或项目完结评估报告,基金会项目部同财务部审查无误后,方可拨款。
第十九条 基金会财务部应对基金会实施项目的执行情况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并向秘书长和理事会及时汇报项目财务情况。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和本会监事会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余款管理 如项目出现余款,则基金会将根据项目合作协议,以及资助人意愿,将项目余款用于基金会同类项目,如无同类项目的情况下,经得资助人同意,根据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用于非限定性项目中。
第五章 项目评估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间,项目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意见,以取得更好的项目效果。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或个人定期按要求向基金会提交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情况、实际收支情况、支出票据等。由基金会项目组进行检查验收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报秘书长和理事长批准,评估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经评估验收项目为不合格的,造成严重损失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除组织项目返工以达到合格外,还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项目实施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结束阶段,对项目进行终结检查评估后,形成项目总结与评价意见,总结项目优缺点,评价项目效果,指导后续项目的开展。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向捐赠方反馈项目执行情况。基金会也应及时向捐赠方和社会公布重大项目的实施情况,做到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将依据实际情况,完成项目实施合同相关条款及后续事宜。
第六章 项目信息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对项目信息实行制度化、常态化管理。项目负责人将配合信息专员,定期对项目情况收集、整理归档和反馈,并接受基金会项目部监督。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项目负责人将协助项目推广,充分利用项目信息,进行实时或整体性的有效传播。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根据实际需要,基金会可依据本制度,制定具体项目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第一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核通过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理事会有最终的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