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众磊公益基金会
志愿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参与东莞市众磊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项公益活动,并加强及有效地管理志愿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的志愿者,是指不计物质利益,基于爱心、信念和责任,以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参与基金会开展的各项公益活动,无偿为各项活动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第三条 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平等、无偿、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志愿者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与义务
(一)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二)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三)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四)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的相关规定,不违反道德准则。
(二)不得以基金会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遵守基金会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传播公益理念。
(四)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按照基金会的安排、积极参加服务工作。
(五)自觉维护基金会志愿者形象。
(六)参与志愿服务时、应尊重受服务者权利.对因服务而获取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其他受保护的信息应该予以保密。
第三章 申请加入与退出
第六条 申请加入的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热心参与公益事业的奉献精神。
(三)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且不曾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四)18周岁以下的青少年儿童参与志愿服务活动,需由监护人陪同或由幼儿园、学校等单位组织参加。
第七条 申请程序
(一)任何有志于成为基金会的志愿者的个人,都可通过基金会官司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布的志愿者招募信息提出申请。
(二)基金会根据活动的需求,结合申请者的资料,经基金会相关负责人通知并进行商谈,确定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为基金会志愿者。
第八条 退出
1.志愿者如遇特殊情况终止服务,需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
2.对不履行志愿服务工作的,或者因其个人行为对基金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基金会可与其解除志愿者资格。
第四章 志愿者的管理与培训
第九条 基金会负责对志愿者进行管理并提供培训和相关服务。
第十条 志愿者的管理
(一)基金会建立志愿者人才信息库,实行统一管理;
(二)为在服务活动中表现出色的志愿者,作出实习或推荐鉴定。
(三)特别优秀的志愿者,进行表彰。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第一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核通过并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理事会有最终的解释权。